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山市霞湖世家客服部總監米雪梅圍繞中山高質量發展提出相關建議。在題為《關于賦予中山享有“設區的市”法律地位的建議》(下稱《建議》)中,米雪梅指出,因未享有“設區的市”同等法律地位,中山市在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中存在不少尷尬和阻礙,難以滿足建設法治高效廉潔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她建議,賦予中山享有“設區的市”同等法律地位,可為中山法治政府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行政層級法律地位差異顯尷尬
米雪梅在建議中指出,目前我國立法中大多采用“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和“縣級以上市”等概念,初步梳理共有51部法律用“設區的市”來表述行政管理主體,賦予“設區的市”相關行政管理職權。而“地級市”是一個非正式法律概念,出現于改革過程中,一般來說“地級市”的表述不出現在國家立法體系中。
全國近300個地級市中,絕大部分屬于“設區的市”,僅有廣東中山市、廣東東莞市、甘肅嘉峪關市、海南儋州市等地級市作為“不設區的地級市”不設區、縣 ,造成此類區別的原因并不在于行政級別或者城市規模、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情況的差別,只是改革中的特殊“市管鎮”的行政架構模式所致。
作為不設區的地級市,中山市僅僅由于改革中的特殊行政架構模式導致法律地位上與大部分地級市存在明顯差異,并因此在法律適用方面,中山無法直接適用法律法規中賦予“設區的市”的行政管理權限,而只能適用“不設區的市”和“縣級以上市”的行政管理權限。
■一定程度制約法律服務體系完善
米雪梅說,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地,中山市經濟發展活躍,流動人口多,社會管理任務繁重,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需求相比大部分地級市更大,但是由于中山屬于不設區的地級市,不享有“設區的市”同等法律地位,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較大的困境,已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中山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板。
雖然目前立法中僅賦予“設區的市”的行政管理權限有部分已通過特別授權等方式賦予中山市行使,但是仍存在一些未特別授權也未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成為中山市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阻礙。
米雪梅舉例說,目前,我國大多城市已設立仲裁機構,中山市設立中山商事仲裁委員會的需求很迫切,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中山市不具備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條件,無法設立本地的仲裁機構,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山法律服務體系的完善,不利于營造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也影響了中山經濟社會的發展。
■建議賦予同等地位推動法律執行
米雪梅還指出,“設區的市”和不設區的地級市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別導致國家法律體系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在這一主體地位上表述的不一致,影響國家法律體系的一致性和銜接性。
中山市只有市鎮兩級地方行政架構,即“市管鎮”模式,此類行政架構導致中山市在行政架構上缺少“設區的市”一級管理權限,對于部分行政管理權限僅賦予“設區的市”的法律條文來說,按照規定中山無權行使,而中山的上一級直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亦無法替中山承擔“設區的市”管理職權,直接造成部分行政管理職責缺位,造成法律所設定的行政管理權限無行政主體實施。
此類立法問題均需要通過層層申請后,再通過特別授權或立法擴大解釋的方式來授予中山市比照行使相關行政管理權限,耗費大量時間,既可能造成地方行政管理缺位,也影響了國家法律的執行,不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有效落實。
更加值得關注的是,中山不行使“設區的市”管理職權,會導致管理缺位,而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又存在違法行政風險。
米雪梅表示,當前,中山已具備享有“設區的市”法律地位的基礎條件,建議全國人大結合實際,研究賦予中山享有“設區的市”同等法律地位。
來源:中山日報